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吐市国稽罚〔2016〕3号 |
---|---|
单位名称 | 吐鲁番毓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65210005000131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颜培香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2015年11月接受新疆鹈赢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43130,发票号码00617986-00618000、00624001-00624002,涉及金额1692307.65元,税额287692.35元,价税合计1980000元。该发票于2015年11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经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确认,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上述违法事实共计应补缴增值税款287692.35元,应你公司2015年有留抵,部分税款递延至2016年缴纳。应补缴2015年11月增值税131576.64元,补缴2016年3月增值税156115.71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公司记账凭证、应付账款明细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143846.18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1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43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
更多>>视频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