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市市监稽三处〔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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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赣州正清源工贸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6070221000591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吕铮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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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市市监稽三听告字[2021]01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4元;2.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108.4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5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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