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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环坪山罚字〔2020〕第108号
单位名称 深圳鸿毅家俱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3075033402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卢小君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2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应“(二)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大气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区域”,“——”,“无监测”等裁量因子;第十四章§14.1.2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应“危险废物”,“2次以下”,“0.5吨以下”等裁量因子;第十四章§14.2.6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应“0.5吨以下”等裁量因子,我局决定:(一)对该单位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大气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二)对该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三)对该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共计壹拾柒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4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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