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消)行罚决字〔2022〕00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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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博奥铝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52200000168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引生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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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长兴县李家巷镇工业集中区的浙江博奥铝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博奥铝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账户名:长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707063712018010050649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1月24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5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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