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澳凼食品有限公司 访客留言 申请认证

信用网址: 13221656.11315.com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成立历史第18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珠香洲市监凤山行处字〔2021〕0114号
单位名称 珠海澳凼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4004000001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杨胜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明:2021年3月3日,当事人共生产“原味猪肉脯(肉糜脯)”(规格:220克/盒;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3日)143盒(其中抽样检验8盒,企业成品检6盒),生产成本为14元/盒,销售价格为15元/盒。2021年3月10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公司生产的“原味猪肉脯(肉糜脯)”进行了监督抽检。4月6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NO:JD101****0026847JD1),报告显示标签项目脂肪含量数值的标示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1年4月12日现场检查时止,该批“原味猪肉脯(肉糜脯)”已全部销售,其中销售价格为15元/盒销售135盒(已召回0盒),共获得销售金额2025元,扣除生产成本后获得违法所得135元。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01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到:
绿盾在线
×
=合作留言=
绿盾业务合作
×
  • 马先生
    15652211315
  • 黄先生
    15652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