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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26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永)食药监药罚〔2017〕14号
单位名称 湖南时代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4311000000039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费淑君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6月,我局接到国家总局文件,并于2017年6月8日对该公司生产流程和物料投放进行检查,并提取了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藿香正气丸等样品中胭脂红、日落黄研究资料》。该报告声明,该公司生产的批次20150701的“藿香正气丸”及其原料“大枣”(批号:150601)均检出“胭脂红”和“日落黄”;并初步推测藿香正气丸(批号:20150701)中检出的胭脂红和日落黄可能来源于投料的大枣(批号:150601)药材。我局遂对该公司购进使用原料药大枣情况进行调查。该公司2015年6月22日下达生产批号20150701藿香正气丸前处理批生产指令后,发现处方中的原料药大枣仅库存5kg,其供应商为怀化龙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商为怀化龙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族中药饮片厂,内部批号为150501。因处方量需要35kg,该公司遂于零陵区商业城食品干货店采购了30kg“药食同源”的大枣,以补充处方量,此大枣内部批号为150601。该大枣经检验合格后,与另5kg大枣混合投料进行藿香正气丸的前处理工序生产。由于生产急迫,该采购员未索取上述食品干货店的资质证照;又因时间久远,已无从记起哪家店铺,并且走访亦查无此店。对该公司购进原料药村大枣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审核大枣的原料药供应商资质并质量评估,就采用本地市场一食品干货店采购的药食同源性原料药“大枣”投料生产药品藿香正气丸(批号:20150701),以致产生安全风险。鉴于我局于2015年10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中药生产中提取与提取物使用监督、中药饮片专项、药品‘四查’检查”,针对当事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警告,遂对当事人事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藿香正气丸”行为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内容 一、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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