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宛税一稽罚[2019]176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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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北京天衡药物研究院南阳天衡制药厂 |
注册号 | 41138101115597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孟伟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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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你单位从樟树市艳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从樟树市艳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具体的发票取得、资金支付、劳务等情况如下:你单位与樟树市艳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协议说明樟树市艳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你单位的相关业务推广进行服务;2018年1月你单位用公司账户向樟树市艳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转账支付661662元服务费,并取得樟树市艳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7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661662元。你单位于2018年1月269号、270号、271号、272号、273号、228号、229号凭证在“销售费用”科目列支咨询费6616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3.1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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