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东升执〔202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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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山市伊之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200000008568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麦兆开 |
违法行为类型 | 根据举报及投诉材料,2021年1月7日,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东升镇新胜冲头工业区的中山市伊之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因为当事人的法人代表不在现场,现场由何玉群陪同检查,陪同人员为该公司的财务,身份证号码为442000198109258161,联系电话为13590727055,并能提供该公司的委托书。当事人的被委托人何玉群现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由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中山)出具的该厂被投诉举报的产品“苹果醋饮料(无糖型)”的合格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投诉的产品样板一瓶,在该产品的标签营养成分表或者包装其他部分未标注出糖含量。当事人的被委托人陈述,该公司于2020年12月份开始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食品。遂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取证,同时,由陪同人员何玉群在相关的执法检查文书上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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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苹果醋饮料(无糖型)”一瓶;二、没收违法所得863.04元;三、罚款5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586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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