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睢税一简罚〔2019〕2167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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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徐州宁和布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2032400004335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小超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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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867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04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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