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鄞)安监管罚(2017)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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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宁波圣达精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21200002833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孟益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圣达精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5?25”一般物体打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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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07月03日对宁波圣达精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2017年5月25日12时30分左右,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圣凯路58号的宁波圣达精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精工车间,机修工李朝民在维修剪板机时,将固定在设备盖板下的氮气回程缸拆下,未安装充气减压阀(压力表)的前提下实施充气,致使缸内气体压力超出额定限值时发生冲缸,李朝民身体被撞击后摔倒在地,导致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2、区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鄞政发〔2017〕42号);3、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6份);4、现场勘验照片复印件(10份);5、行政处罚询问笔录(2份);6、其他事故调查相关书面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17年08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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