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虞环罚字(2018)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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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60040000524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范乾文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危险废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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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67号当事人: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9856032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乾文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谢塘工业功能区(谢塘镇谢家塘村)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对你单位随意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4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查实你单位磨齿工艺产生的约2.5吨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200-08,未堆放在规范的危险废物堆场,随意堆放在厂区钢棚内。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1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随意堆放危险废物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罗中鑫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4、护照复印件1份,证明范乾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1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8〕3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区环保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1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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