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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20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税稽罚[2019]88
单位名称 浙江伟基模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10030000046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郏正江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伟基模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14年4月,你公司采购员施春华在路桥钢材市场某摊位姓王的老板处购入模具钢,取得王老板提供的由“深圳市定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4403133140,发票号码NO08193446-08193459,共计金额1372506.80元,进项税额233326.20元,其中进项税额已于受票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在2014年全部已结转当期成本并税前扣除,在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与深圳市定邦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货物交易业务,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上述14份增值税发票为虚开。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所偷的增值税233326.20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39995.72元;决定对你公司所偷的企业所得税336126.91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201676.15元;决定对你公司所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6332.83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9799.7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51471.5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3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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