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舟集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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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90040000031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广银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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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现全权委托中国电建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进行污水处理,中国电建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委托舟山市金岭海洋环保有限公司到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污水处理运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为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对该事件的主体确立为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2)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控显示,2022年1月26日起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纳管排放的废水多因子多次超标排放。发生原因是由于环境原因,天气过冷,抑制了处理氨氮的消化菌不能有效工作,导致了氨氮的超标,发现问题后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及时补救,于2022年2月26日,基本恢复正常。(3)2021年5月27日、2022年1月25日我局对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已做出过两次行政处罚。(4)4、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1月动态调整)》关于《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022年3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舟集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接受我局处罚决定,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鉴于2021年5月27日、2022年1月25日我局对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已做出过两次行政处罚。现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照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1月动态调整)》关于《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浙江省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2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浙江省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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