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舟集综执罚决字〔2021〕第-0074号 |
---|---|
单位名称 | 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90040000031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广银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现全权委托中国电建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进行污水处理,中国电建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委托舟山市金岭海洋环保有限公司到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污水处理运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为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该事件的主体确立为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2、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控显示,12月1日起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纳管排放的废水不稳定,COD、氨氮等因子多次超标。发生原因是由于污水处理系统崩溃,发现问题后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及时补救,于2021年12月27日,基本恢复正常。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将生产废水经过预处理后超标排放,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3、2021年5月27日我局对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已做出过行政处罚。4、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1月动态调整)》关于《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2022年0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舟集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07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举行听证,接受我局处罚决定,放弃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鉴于2021年5月27日我局对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已做出过行政处罚。本次是将生产废水经过预处理后超标排放,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现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照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1月动态调整)》关于《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浙江省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浙江省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多>>视频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