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开国税不罚〔2018〕3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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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开远庆丰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53250210000519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彭龙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税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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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8-01-01至2018-03-31未按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户轻微,未造成税款流失且在限期内主动改正,决定不予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云南省开远市国家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1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云南省开远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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