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鱼市监处字〔2020〕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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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柳州市东康大药房 |
注册号 | 45020330000369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韦翠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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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05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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