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屏〕应急罚〔20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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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云南屏边黄磷厂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53252300000063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永明 |
违法行为类型 | 1、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即使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即使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2、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想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3、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监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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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一:1、重大危险源检查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检查内容均完全相同,未按包保责任制要求对各自检查的内容进行细化,针对性不强;2、中控值班室3人对值班工作不清楚,没有对工艺指标进行有效的实施监控,对异常情况处理不及时,无异常处理记录。违法事实二:1、煤气柜进口水封区域有毒气体报警仪报警处置不及时,无历史报警数据记录(重大隐患);2、泥磷回收装置老旧破烂,四周全封闭,容易引起易燃有毒有害气体集聚引发事故(重大隐患);3、煤气处理区域有交接班室和休息室未拆除(重大隐患);4、有毒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与DCS控制系统共用,不符合要求(重大隐患);5、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无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要求(重大隐患);6、关键工艺控制指标报警处置记录(重大隐患);7、特殊动火作业票证分级审批不符合要求(重大隐患)。违法事实三:煤气氧化碳含量在线检测报警装置运行不正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三项违法事实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合并处罚人民币18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屏边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8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屏边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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