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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历史第24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桐安监执罚〔2015〕19号
单位名称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0000000103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沈耿亮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7·29”机械伤害死亡事故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安监执罚〔2015〕19号被处罚单位: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晚村邮编:314513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33公司注册号:330000000010397(1/1)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29日9点18分左右,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三号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公司职工***死亡。本局于2015年8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5年7月29日9点18分左右,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三号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公司职工***死亡。经调查,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疏于现场管理,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等4人询问笔录,证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疏于现场管理。证据二:***等4人询问笔录与***职工履历表,证明***是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证据三:***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证明***死亡。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贰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罚款缴至桐乡市鱼行街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梧桐支行桐乡市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0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桐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10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09-1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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