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访客留言 申请认证

信用网址: 13400763.11315.com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22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柯罚字[2018]102号
单位名称 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6214000004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魏中华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进管超标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柯桥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柯罚字[2018]102号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347299X0法定代表人:魏中华地址:滨海工业区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8年第一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监督性监测外排废水总锑浓度0.375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情况。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8年8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柯罚先告字[2018]84号)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管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区环保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区环保局

分享到:
绿盾在线
×
=合作留言=
绿盾业务合作
×
  • 马先生
    15652211315
  • 黄先生
    15652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