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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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62140000044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魏中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遮挡消火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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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2433号的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针织车间内机器遮挡消火栓(不能当场改正),你单位的行为属于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七条,决定给予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2018年1月17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柯桥区区公安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柯桥区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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