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建卫职罚[2021]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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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建德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8200006196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唐德芳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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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依法落实顾某、邵某、徐某、张某、叶某、余某6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符合《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一般处罚。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两项合并处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2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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