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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安监罚支二[2018]10号
单位名称 杭州博思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1850000346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虞立强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博斯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安监罚支二[2018]10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博思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临安区太湖源镇浪口村委会临安区太湖源镇浪口工业园区负责人:虞立强职务:邮编:311306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厂区的制胶车间内设置了容量为30立方的储罐用于储存生产用的甲醛溶液(日常储量:约20T,浓度:37%)。根据《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的相关规定要求,你单位应在甲醛溶液储存、使用区域采取相应防泄漏、防静电、防爆等安全措施,保证储存、使用安全。而你单位未在甲醛溶液储罐区域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且周边电气线路、设备均为非防爆产品。你单位的以上行为涉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9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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