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税一稽罚[2020]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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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48200002837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长洪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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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下列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2018年取得扬州人多多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003MA1WH1716F,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23328166-23328170,金额均为97087.38元,税额均为2912.62元,价税合计均为100000.00元)的共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总计485436.90元,税额总计14563.10元,价税合计总计500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2018年取得连云港首洋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06MA1MQKBU0P,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0198436,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的共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2018年取得淮安明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1TCPPLXP,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24117117-24117119,金额均为97087.38元,税额均为2912.62元,价税合计均为100000.00元)的共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总计291262.14元,税额总计8737.86元,价税合计总计300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以上相应成本费用均已于当年度结转列支。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2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额0.6倍罚款计1350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嘉兴市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3.5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嘉兴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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