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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淳市管(姜)罚处字〔2018〕35号
单位名称 浙江千岛湖西南景区旅游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1270000054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吴杰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九)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1、没收2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财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姜家市场监督管理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04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姜家市场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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