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淳市管大市监罚处〔2020〕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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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淳安千岛湖饭店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2700002719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志祥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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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对违法行为认识较深,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市市场监督管理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市市场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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