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建罚决字〔2021〕000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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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62100001320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唐小云富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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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金建罚字(2021)第57号。案件名称: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案。被处罚单位: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朱金华。违法事实: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行政处罚种类:建筑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履行方式: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缴纳。行政处罚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1月3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8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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