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8〕4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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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金乐饭店 |
注册号 | 33010600004092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雷祥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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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的”;《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万以上6.5万以下”当事人配合调查,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给予警告;2、没收9袋超过保质期的“黄山臭鳜鱼”;3、处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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