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17]115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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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金乐饭店 |
注册号 | 33010600004092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雷祥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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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3月9日晚,我公安机关在对本市西湖区西溪路370号杭州金乐饭店检查时发现,金乐饭店于2017年2月开始雇佣流动人口汪某为该单位员工后,一直未按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汪某信息。当晚,金乐饭店被我公安机关查获。金乐饭店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经查,岳虹为金乐饭店的实际负责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金乐饭店责令三个工作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杭州建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1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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