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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虞环罚字(2016)348号
单位名称 浙江珊瑚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6820000546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叶云龙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珊瑚化工有限公司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348号当事人:浙江珊瑚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83348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云龙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新里港村我局于2016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10月29日14时左右,接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3公斤废弃包装袋混合生活垃圾、工业建筑垃圾置于厂区东北空地上进行焚烧,现场产生大量黑烟,影响周边环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焚烧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叶月江、章春良的身份及接受你单位委托接受我局调查询问。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叶云龙的法定代表人身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6年11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10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区环保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19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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