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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成立历史第27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字[2020]451号
单位名称 广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014000322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吴晓菁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安全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66353B;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9楼904A室;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身份证号码:xxxxx。2019年9月26日,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南浦南街9号广州市富明玻璃有限公司神山分公司经营场所内的有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正在使用,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为上述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2020年9月2日遂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在广州市富明玻璃有限公司神山分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南浦南街9号的经营场所内安装了管径为DN250,设计压力为0.08MPa的管道。广东新睿能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在上述地址自行投资安装一座LNG气化站(站内设有卸车增压撬、BOG调压装置撬和DN80、DN65、DN50、DN150等规格的管道等工艺设备),并将该气化站与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安装的管道进行连接以输送天然气,2019年8月25日完成安装施工,2019年9月18日现场交付广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使用。至2019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对该气化站和站外DN250的管道进行作业,气化站内的DN50的管道压力表显示表压为0.45MPa,DN80的管道压力表显示表压为0.5MPa,气化站后端与DN250管道进行连接的管道压力表度数为0.225MPa时止,上述压力管道一直未经检验。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槽车卸车记录表,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的情况。3.张希晨、许志豪劳动合同,证明现场作业人员为当事人员工。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与涉案物品有关合同、账册、票据等资料,符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六)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与涉案物品有关合同、账册、票据等资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使用的DN250管道设计压力为0.08MPa,实际使用压力为0.225MPa,当事人使用的气化站内的DN50的管道压力表显示表压为0.45MPa,DN80的管道压力表显示表压为0.5MPa,均属于《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所指的压力管道。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8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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