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中山国税稽罚〔2017〕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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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山市圣丽灯饰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200000016011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朝富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你单位取得玉溪凯华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5300153130,发票号码01756268-01756272,货物名称钢板,开票日期2016-1-18,发票金额合计499,422.22元,税额合计84,901.78元,价税合计584,324元。你单位于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抵扣进项税额84,901.78元。2016年经营期间,你单位向佛山经营钢材生意的梁志文购买钢板,货款合计584,324.00元。钢板由梁志文分批送至你单位。你单位通过网上银行向梁志文提供的玉溪凯华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支付了货款合计584,32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梁志文寄到你单位。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已于2016年度领用完毕并已全部结转成本。(二)经云南省玉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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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84,901.7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2,450.89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小榄税务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小榄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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