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右中市监罚字(2020)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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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内蒙古二龙屯有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15222200000011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薛金利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未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夸大或者恶意隐瞒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论点、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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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违法广告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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