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精工商托处字〔2015〕第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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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精河县托里乡惠农农民专业合作社 |
注册号 | 652722NA000015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柴军委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的规定,构成了未能提供经营商品的检验报告的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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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停止销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7-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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