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乐地税稽罚〔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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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乐安县昌达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6102521000214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国昌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6号)公告第九类第(四)项第1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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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你单位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少缴印花税3485.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6号公告)第九类第(四)项第1点的规定,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税款,合计少缴税款3485.60元,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处以罚款1742.8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乐安县地税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5-0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乐安县地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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