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栾国税简罚〔2016〕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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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栾川县兴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1032412000440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焦小丁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6年7月法定增值税例征期为2016年7月20日前,截止2016年7月22日前你单位2016年第二季度增值税尚未进行申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各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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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栾川县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7-2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栾川县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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