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市市监价行处【2021】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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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22020000003747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路宏伟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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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和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1-4号机组执行环保电价的函》(吉省价格〔2016〕275号)规定。根据环境保护厅提供的当事人2018年度、2019年度机组超标小时明细统计表分别核算出当事人各项污染物超标时限违法收取的环保电价款,2018年度至2019年度多收环保电价款共计18,441.24元(其中2018年3月10日15:00、16:00时段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烟尘排放浓度超过限值1倍以上,环保电价款为28.24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441.24元,对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烟尘排放浓度超过限值1倍以上罚款28.00元,合计罚没款:18,469.24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003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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