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防市税稽罚〔2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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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506002000071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陈才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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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该公司2016年4月-12月未代扣代缴的资源税239352.4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19676.2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1.97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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