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章环罚〔2017〕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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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赣州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6070211000077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昕刚 |
违法行为类型 | 水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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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赣州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662523383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水西有色冶金基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鹏洪我局于2017年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2017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赣州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2017年4月21日赣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赣市环监测字[2017]第W0273号)显示:pH为4.79,化学需氧量11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中规定的pH6-9、化学需氧量100mg/L排放限值,属超标排放。以上事实,有赣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赣市环监测字[2017]第W0273号)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章环罚告字[2017]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6月8日,你单位递交书面整改处理情况说明报告,其中称在多年的环保实践中,我们发现含氟离子废气可未及时化验,可能发现pH酸性性变和COD浓度增高的情况,为了尽可能摸清废水pH变酸的规律,同时也消除我们心中的疑虑,恳请贵局在百忙之中,准予对我公司总排口废水重新采样,暂缓对我公司的处罚。但从赣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我局送样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检测日期为2017年2月17至2月21日,采样规范的分析方法。上述理由不影响对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处理,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1条“超标1倍以下的,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经我局处罚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整改;2.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文明大道支行户名:赣州市财政局账号:1510220929024999991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章贡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章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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