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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永卫职罚[2021]1号
单位名称 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7840000633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登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程功从事抛光作业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排1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鉴于当事人安排1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并在本机关责令整改期限内进行了治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配合并在本机关责令整改期限进行了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依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合并后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永康市政务服务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永康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2月7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7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5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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