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安环罚字[2015]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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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贵州港安水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52250040000131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蔡立文 |
违法行为类型 | 贵州港安水泥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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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字〔2015〕第1号贵州港安水泥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841788-2营业执照注册号:522500400001315法定代表人:吴义钦职务:总经理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顶云乡石板井村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调查情况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20日以来,安顺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显示贵州港安水泥有限公司多次无数据传输。2014年12月12日安顺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窑尾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窑尾数据采集传输(以下简称:数采仪)运行不正常,数采仪现场端历史记录显示多次断电,现场反馈至你公司并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并做了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1月20日安顺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进行整改,窑尾在线监控数采仪现场无数据传输,依然经常出现断电情况,现场调阅数采仪历史记录发现1月17日-1月20日期间频繁断电,同时对比现场端烟气分析仪与数采仪,发现在数采仪上出现大量数据断点的情况,该数采仪未正常运行。二、环境违法证据及违法条款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安顺市环境监察支队2014年12月12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1月20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安顺市环境监察支队2015年1月20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上的截图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局于2015年1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5〕第1号)后,于2015年2月2日向我局递交书面申辩材料,要求免于处罚,我局收到你公司要求免于处罚的申辩后,经研究,认为你公司要求免于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安顺市环保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1-12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安顺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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