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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17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陕环罚字〔2021〕11号
单位名称 陕西金隆硅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6124261000001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简明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堆料场约2000吨硅石原料露天堆放无围挡,无喷淋装置;木块露天堆放,未进行棚储,精煤料棚未按要求进行全封闭的环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此条款的解释,拟对你公司处以4万元的罚款。你公司旋风除尘器密闭不严,有烟气逸散,旋风除尘器出灰口地面积尘较厚,无组织排放明显的环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此条款的解释,拟对你公司处以8.5万元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6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12.5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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