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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兴市监认监处罚〔2021〕2号
单位名称 兴国县宏昌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注册号 3607322100024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谢庆禄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和第十四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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