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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历史第16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甬)应急罚〔2021〕021号
单位名称 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2000000630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国军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殊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其他,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0-08对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在对裂解装置北吊装作业时未开具吊装作业票,现场未安排专人监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对裂解装置北吊装作业时未开具吊装作业票,现场未安排专人监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发现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禹该企业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应急责改〔2021〕1065号),责令该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现场检查记录》((甬)应急检记〔2021〕1103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应急责改〔2021〕1065号)1份,施红杰、施海洪、钟永波、翟海洋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对裂解装置北吊装作业开具吊装作业票,现场也未安排专人监护。,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3份,证明施红杰、施海洪、钟永波为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机关于2021年11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应急听告〔2021〕003号),在法定期限内,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对裂解装置北吊装作业时未开具吊装作业票,现场未安排专人监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无从轻从重情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对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086\u4e07\u4f0d\u4edf\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5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4.5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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