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意峰布艺有限公司 访客留言 申请认证

信用网址: 11803772.11315.com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24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余应急罚字[2021]第2000355号
单位名称 杭州余杭意峰布艺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1840000791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沈建农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8月10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杭州余杭意峰布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现场使用乙酸乙酯、聚氨酯树脂、架桥剂等危险物品,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采取安全措施不可靠。经查明,杭州余杭意峰布艺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乙酸乙酯、聚氨酯树脂、架桥剂等危险物品,所使用的乙酸乙酯危险性类别是易燃液体,CAS号:141-78-6;聚氨酯树脂、架桥剂危险性类别是易燃液体,属《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序号2828: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杭州余杭意峰布艺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已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爆照明灯,调合室设置了通风设备等安全措施,但调合室存在非防爆电气电源插座、电子秤,作业场所电线线路防爆措施不到位(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项要求);危化品中间库和调合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项要求);危化品中间库未设置通风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1.4项要求)等。杭州余杭意峰布艺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采取安全措施不可靠。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1年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应急法规[2019]18号)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杭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6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2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

分享到:
绿盾在线
×
=合作留言=
绿盾业务合作
×
  • 马先生
    15652211315
  • 黄先生
    15652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