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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20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红元环罚字〔2021〕16号
单位名称 元阳县红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5325281000007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洪清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及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元环罚字〔2021〕16号元阳县红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218072322Y法定代表人:王洪清公民身份证号:372801********5235企业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城郊2021年1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对元阳县红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18年建设的有机肥生产线,未开展环保竣工自主验收,且根据公司2007年编制的环评要求,有机肥生产线未在环评编制审批5年内建设。2.未按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使用后的废机油、沾油桶等未统一收集,随意堆存在各车间。3.清洗木薯絮露天堆存,堆场积水汇入雨水沟,进入冷却水管道,外排至红河;污泥车间、制粒车间、有机肥发酵车间等渗水进入雨水沟渠外排;水膜除尘灰渣、锅炉炉渣临时堆场未建设雨棚,淋漓水进入雨水沟渠。水膜除尘循环水池设有外溢口,循环水经外溢口流出进入雨水沟渠,后汇入废水总外排管道排入红河。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份及现场照片7组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元环罚告字〔2020〕16号),并告知你公司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要求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听证;2021年6月11日下午,在红河州司法局二楼听证室(蒙自市护国路2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32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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