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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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邯郸市瑞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13040600000336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文庄 |
违法行为类型 | 逃避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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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4000.0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2000.00元。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3039.75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519.88元。(二)2015年取得发票12159.00元(6张发票名称项目填写不全),该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款之规定,罚款金额600.00元。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25000.0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25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合计16619.88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峰峰矿区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峰峰矿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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