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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成立历史第32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花工商处字[2019]141号
单位名称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014000997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何建信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工商处字[2019]141号当事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五街9-12号1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55886F法定代表人:何建信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成立日期:1993年03月20日经营范围:房地产业2019年1月16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其营销中心外树立标题为“车位投资当红财富抢先一步”的广告牌,使用“自用、出租、转手三重收益车位投资稳赚不赔”的广告内容进行宣传。当事人提供车位广告牌制作费用单据,依此认定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为900元。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2019年4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工商告字(2019)第0201901210000190-0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其对外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包含投资回报承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花都区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800元。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花都区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电话:3689913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5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18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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