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永)食药监药罚〔201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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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湖南馨恒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3110000001649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禹礼和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3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州恒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重楼”进行监督抽验250g(生产单位: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61001、规格:饮片)。上述样品,经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批次“重楼”应按劣药论处。据调查,永州恒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2017年2月20日和2017年3月2日分三次从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产品5kg、10kg和5kg,共计20kg,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2017年2月22日和2017年3月5日验收入库。现已无库存。除去监督抽验250g,其余19.75kg以13.0元/10g至18.76元/10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31361.13元。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1361.13元÷19.75kg×20kg=3175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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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31361.13元;二、处以该批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31758.1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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