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应急坑(消)行罚决字〔2019〕00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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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东莞市明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190000011498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小柏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莞市明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消火栓系统无法联动起泵,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仓库与车间分隔处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门;厂房内部分应急灯不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0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东莞市消防支队东坑大队给东莞市明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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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东莞市明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东莞市消防支队东坑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东莞市消防支队东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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