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台税一稽罚[2021]38 |
---|---|
单位名称 | 台州市宏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100400004955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建涛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市宏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15年5月至7月日期间取得久纯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是圆钢的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具体情况如下:1.2015年5月取得号码为00064064-00064068的伍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号码为00064065-00064067的叁份发票以第0072号凭证入账,票面货物圆钢合计金额274139.30元记入原材料-圆钢,进项税额合计46603.69元记入当月进项税额并已申报抵扣;号码为00064064、00064068的贰份发票以第0083号凭证入账,票面货物圆钢合计金额153612.40元记入原材料-圆钢,进项税额合计26114.11元记入当月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已在2015年6月申报抵扣。2.2015年7月取得号码为16689008-166890010的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第0071号凭证入账,票面货物圆钢合计金额262793.94元记入原材料-圆钢,进项税额合计44674.96元记入当月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已在2015年8月申报抵扣。3.发票成本记入原材料-圆钢合计金额690545.64元,已领用完毕,成本已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上共造成少缴增值税117392.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217.49元、企业所得税169114.62元。以上违法事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47362.44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台州市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4.736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台州市税务局
更多>>视频联播